
引 言第3条之后“管理费”问题并未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则表面上处理的是“资质借用费、使用费”能否支持的问题但在建设工程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纠纷中真正进入裁判视野的往往并不是一个被明确命名为“资质借用费”的费用而是以“管理费”“服务费”“配合费”“综合费”等名义出现的固定比例扣款。因此第3条颁布后管理费问题没有被简单消灭反而被推向更精细的事实判断一笔费用究竟是违法的资质出借对价还是对应了真实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配合、资金税务处理、工资协调等的管理成本本文将围绕含有实质管理内容的管理费是否仍有主张空间、已扣与未扣部分在裁判中如何区分、法院如何判断管理费是违法收益还是合理管理成本三个问题综合展开。一第3条的规范重心否定资质借用对价但保留实质管理识别空间第3条否定的是“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第3条的规范重心在于否定资质出借本身的对价。建筑施工企业只是将资质、名义、账户、印章或合同主体身份提供给借用资质方并以固定比例收取费用的该等费用与法律所禁止的资质出借行为具有直接对应关系难以获得司法保护。正式文本将征求意见稿中“等费用”的笼统表述限定为“资质借用费、使用费”这一表述的前后变化隐含着并非所有被称为“管理费”的费用都当然无效或得到支持。其真正指向是要求法院穿透费用的名称判断该费用所指向的事实基础与履行行为。费用名称不重要费用实质才重要既有裁判显示法院并不以合同中的费用名称作为唯一判断依据。同样被称为“管理费”如果总包方没有实际投入人员、资金、材料设备、质量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资料管理或工资协调等工作法院可能认定该费用实质上属于出借资质收益反之如果总包方能够证明其对工程进行了持续、真实、有效的管理即使合同无效法院也可能在工程款结算、返还请求或者未付费用主张中对合理管理成本作出区别评价。二第一类情形无实质管理管理费不予支持第一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名义承包方或出借资质企业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费、服务费或固定比例扣款但未能证明其实际参与项目管理。法院通常会将该费用评价为资质出借或违法分包、转包关系中的利益安排而非可保护的管理成本。典型场景是总包方仅提供资质、合同名义、账户、印章项目由借用方自行承揽、自行施工、自行核算、自负盈亏总包方按工程价款固定比例收取几个点但不参与质量、安全、进度、材料、人员、资金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合同写成“管理费”“服务费”“配合费”还是“项目承包费”均可能被认定为资质借用费、使用费不予支持。案例案号案情简介裁判要旨关注点江西四建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管理费争议案2020最高法民终1181号江西四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按工程结算总造价3%收取管理费金额为248.8515万元江西四建主张其派驻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并因材料商起诉代垫款项后另行追偿。最高法院认为内部承包协议无效江西四建未举证证明施工过程中履行管理义务且曾陈述“未参与项目施工”代垫款项及事后追偿不等同于履行施工管理义务故未从工程款中扣除3%管理费。代收代付、诉讼代偿、名义派驻项目经理、事后追偿均不能当然等同于持续、有效的施工管理。甘肃一建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管理费争议案2019最高法民终682号甘肃一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收取1%管理费并委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组建项目部。但最高法院查明案涉工程从联系、施工到结算均由实际施工人完成项目资金、材料采购及材料款支付亦由实际施工人负责甘肃一建不能证明其向项目投入资金。虽然甘肃一建派驻了部分工作人员但派驻人员工资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最高法院认为甘肃一建派驻部分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是其履行收取管理费的相对义务不能据此认定甘肃一建参与了实际施工或自行承担了实质管理投入。判断名义承包方是否进行了实质管理不能仅看是否存在以其名义出现的项目人员还应审查人员工资由谁承担、受谁指挥、管理成本由谁实际负担以及名义承包方是否具有独立资金和管理投入。这一类裁判说明管理费是否被支持不取决于合同条款是否存在也不取决于费用比例是否事先约定而取决于总包方是否能够证明费用背后存在真实、具体、可识别的管理工作。三第二类情形有实质管理管理费可能被支持第二类案件体现出另一面在合同无效的背景下法院并非当然否定一切管理费。若名义承包方能够证明其参与了招投标、项目部组建、质量安全监督、资料管理、验收配合、农民工工资协调、资金税务处理、分包分供管理等工作裁判中可能认可其相应管理成本或者驳回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方要求返还已付管理费的请求。可支撑费用请求的管理行为和判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派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技术交底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验收配合工程资料、签证变更、报审报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户、工资支付管理分包分供审核、材料设备管理资金审批、税务处理、票据管理以及与发包人、监理、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案例案号案情简介裁判要旨关注点施工配合及结算认可管理费争议案2019最高法民终1828号收费主体提供施工配合、工程款代收代付等服务且当事人在实际结算中认可部分管理费。最高法院结合实际服务内容和当事人结算认可保留200万元管理费。实际服务内容与结算认可叠加时已确认或已收取部分可能不被完全否定。江俊鹏系列项目管理费争议案2020最高法民终82号收费主体存在雇佣管理人员、组织会议、上下协调、购买保险等实际管理行为。最高法院认可实际管理行为存在但认为约定7%管理费过高结合管理行为和案件事实调减为2%。同系列2020最高法民终78号、79号、81号判决采用相同处理思路。实际管理行为可以获得合理评价但不等于按无效合同约定比例全额支持。这一类裁判并不是对借用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可而是在无效合同清算中区分违法对价与实际成本。管理费的争议焦点已经从“有没有约定”转向“有没有管理事实”。四第三类情形已扣或已付管理费并非绝对安全未扣部分亦不当然继续支付管理费争议中最复杂的部分是费用已经在进度款中扣除、已经支付或者尚未扣除、尚未支付时法院如何处理。裁判并未形成简单的“已扣即安全”或者“未扣即继续支付”规则而是结合扣款方式、当事人确认、是否实质管理、是否超比例扣除以及合同履行状态进行精细化区分。已扣不返还未扣不支持案例案号案情简介裁判要旨关注点盛谐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管理费争议案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实际施工人已自愿参照1%标准给付部分费用属于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盛谐建设公司另行要求继续扣除管理费差额443370元最高法院认为不属于应当强制判决支持的款项。已付或认可部分与未付差额应区分评价未履行部分不当然受保护。挂靠管理费争议案2020最高法民终242号重庆一建及其青海分公司出借资质并在工程履行过程中参与工程款、保证金收付及相关事务处理。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曾在一审质证中对管理费计算基数作出认可。最高法院认为重庆一建及其青海分公司实际履行了一定管理职责其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到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结合实际施工人一审质证中认可的计算基数酌定支持管理费3094000元。借用资质情形下管理费作为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利益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实际施工人自认或自愿处分的部分可以结合个案事实另行处理。单方扣留、无实质管理或超比例扣除可能返还或部分返还案例案号案情简介裁判要旨关注点明显高比例管理费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再301号合同约定或主张的管理费比例明显偏高涉及32%比例及税费负担等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应查明实际参与管理、税费负担等事实后重新确定合理比例不能机械按照明显过高比例处理。即便费用已经约定或拟扣也要接受实质管理与比例合理性审查。江俊鹏系列项目管理费争议案2020最高法民终82号存在实际管理行为但合同约定7%管理费。最高法院将7%调减为2%。有管理行为不等于约定比例当然合理比例仍需与管理事实和管理成本相匹配。已扣只是部分履行未扣是否继续支持仍看实质管理案例案号案情简介裁判要旨关注点20%管理费及管理成果折价补偿争议案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合同约定20%管理费但相关管理成果是否存在尚未查明。对已经实际履行且无法返还的管理成果可以主张折价补偿但必须另行证明不能直接按约定比例扣收。未扣部分是否继续支持仍取决于真实管理行为和管理成果能否被证明。这一部分说明进度款中已扣管理费既可能被理解为特定款项项下的既成履行也可能因为单方扣留、无实质管理或超比例扣除而被重新评价。已扣与未扣不是单纯的时间顺序问题而是对应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返还逻辑和事实证明强度。五第3条下管理费问题的裁判判断框架综合上述裁判管理费问题可以概括为四个判断层次。费用性质资质出借对价还是管理服务成本如果费用与出借资质、提供名义、账户流转、盖章配合直接对应且总包方没有实际管理投入法院更可能将其认定为资质借用费、使用费或违法收益如果费用对应的是具体管理服务和实际成本则存在被区别评价的空间。管理事实是否真实参与施工组织管理法院通常关注项目管理人员、项目部设立、质量安全资料、施工组织文件、验收记录、工资协调记录、采购或劳务合同、资金税票流转、对外协调文件等证据。单纯收付款、盖章、开票或备案配合通常不足以证明实质管理。履行状态已扣、已付、未扣、超扣、单方扣分别评价已扣或已付管理费在部分案件中可能因当事人自愿履行、长期确认或自然债务履行而不再返还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扣部分仍可继续主张。相反未扣部分通常需要更强的管理事实作为支撑单方扣留、明显超比例扣除或者缺乏管理事实的已扣费用也可能被判令返还或部分返还。裁判结果从一刀切转向类型化处理现有裁判并未形成“管理费一概无效”或者“管理费一概支持”的规则而是在无效合同清算、工程款结算和返还请求之间形成类型化处理无实质管理的不支持有实质管理的可能支持或不返还已扣但无事实基础的可能返还未扣部分是否继续支付则取决于管理事实、费用比例和履行状态。结语第3条不是管理费一刀切但总包方收费安全边界明显收紧第3条正式文本否定的是资质借用费、使用费但其对管理费争议的影响并不止于费用名称本身。它实际上要求裁判者进一步区分违法的资质借用对价与具有事实基础的管理服务成本。对于总包方而言管理费能否主张、已收管理费是否稳定、未扣部分是否还能继续支付均不再能够仅依赖合同约定或固定比例安排。裁判关注点已经转向更具体的事实总包方是否实际管理、管理行为是否持续有效、费用比例是否合理、扣款是否经过确认以及已扣与未扣部分在履行状态上是否可以被分别评价。因此建工司法解释二第3条之后“管理费”并未退出建设工程纠纷但其可被保护的范围正在被严格压缩。名义上的管理费如果缺少实质管理支撑仍可能被评价为资质借用费或违法收益而真正包含管理服务内容的费用则需要在个案中通过事实和证据获得重新识别。END